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29号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210210901930040270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为限(交通银行:451060705018160154140)的冻结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权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