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1321执恢98号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梁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梁秉军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桂1321执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梁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17)桂13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梁秉军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支付工程款732155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1元、公告费1050元、申请费3660元、申请执行费9721.5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有存款,本院已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155元并办理退款手续。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在柳州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汽车一辆,该车辆在本院的另一执行案中已采取查封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提前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金生 审判员  黄世克 审判员  卢健峰
书记员  石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