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8民初3182号
原告: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03500R。
法定代表人:石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华,南宁市骏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立,南宁市骏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园,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23号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14506F。
法定代表人:韦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图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南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月进行了证据交换、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西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华,被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园、叶健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流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西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一建公司支付新西南公司工程款1372448.76元、检测费6100元,利息288211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372448.76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2346元/年,41173元/月,从2016年2月5日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以此另计,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物流园公司在尚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一建公司承担。庭审中,新西南公司明确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6个月期贷款利率。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物流园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一份《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8日,一建公司的代表与新西南公司签订一份《冷库保温工程合同》,约定:新西南公司承建保税物流中心6号冷藏库工程中的冷库保温项目,总造价暂定217万元,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2015年11月3日,一建公司的代表与新西南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其中,《吊顶工程合同书》约定:新西南公司承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6号库换装间、穿堂吊顶100厚聚氨酯夹芯板安装工程,总造价暂定528000元,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工程合同》约定:新西南公司承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6号冷藏库工程中的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项目,合同单价每立方米245元,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新西南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完毕,一建公司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新西南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19年6月13日,一建公司代表陈永林与新西南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一建公司尚欠新西南公司工程款1372448.76元。物流园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
一建公司辩称:1.一建公司与新西南公司之间未进行决算,新西南公司请求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新西南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没有到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综上,应驳回新西南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一建公司认可物流园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90%的工程款;主张新西南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应由一建公司专门部门负责结算;主张新西南公司承建项目不包含消防项目,但所使用的材料要达到一定的燃烧性能。
物流园公司在证据交换时辩称:物流园公司系与一建公司签订合同,已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未违反合同约定,不认可新西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后,物流园公司认可新西南公司承建项目质量合格;主张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现由制冷设备厂家安装设备中,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尚未进行整体验收,新西南公司承建项目待其他装修项目完成后一并进行验收。
新西南公司、物流园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在下文一并进行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物流园公司(发包人)与一建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建公司承包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19号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承包范围为按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并由双方确认的土建、装饰、暖通、水电、消防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建筑面积约25803平方米,合同价款为5736390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月审定的工程量,支付每月完成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承包人自行完成部分的5%;竣工结算报告通过审核且经承包人确认和提交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总额的3%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2015年9月8日,一建公司(甲方)与新西南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冷库保温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把保税物流中心6号冷藏库工程中的冷库保温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项目为彩钢板保护内墙,建筑面积约1085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17元,总工程款约217万元,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墙面保温每完成两个库的工作面付款一次,付实际完成量的80%;全部墙面保温工程完工并内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量的90%;综合验收通过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保温工程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需在保温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当乙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切消防事宜由甲方负责。保修期为二年。
2015年11月3日,一建公司(甲方)与新西南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吊顶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南宁保税物流中心6号冷库换装间、穿堂吊顶100厚聚氨酯夹芯板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量暂定30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76元,总造价暂定5280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乘以单价计算。付款方式为以一层楼为单位,每完成一层楼的工作量,付实际完成量的80%;工程完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需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质量问题在二年内乙方负责维修,修复正常使用。
2015年11月3日,一建公司(甲方)与新西南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把保税物流中心6号冷藏库工程中的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单价为每立方米245元,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地面保温每完成一层的工作面付款一次,付实际完成量的80%;综合验收通过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保温工程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需在保温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当乙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切消防事宜由甲方负责。保修期为二年。
上述《冷库保温工程合同》《吊顶工程合同书》《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工程合同》,一建公司由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农顺明代为签订。新西南公司完成施工后,在监理单位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见证下,一建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1月30日委托广西科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就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的硬泡聚氨酯、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进行了质量检测,广西科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所检样品符合相关标准。
2019年6月13日,一建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陈永林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冷藏库项目包工包料结算支付情况汇总表》上签名,该表载明:新西南公司承建的工程总价款4656894.76元(材料费3259826.33元+人工费1397068.43元),一建公司已支付3284446元(材料费1887377.57元+人工费1397068.43元),欠付1372448.76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5日,一建公司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蒙灵华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名,该单载明:新西南公司承建的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交付项目部使用。蒙灵华在项目接收人处签署“同意接收”。
2013年7月3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物流园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价款合计51627510元。
本院认为,案涉《冷库保温工程合同》《吊顶工程合同书》《冷库地面挤塑板保温工程合同》是一建公司与新西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和全面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1.案涉工程价款数额是多少,利息应如何计算;2.新西南公司要求一建公司支付检测费有何依据;3.新西南公司要求物流园公司与一建公司承担责任有何依据。
新西南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为4656894.76元,一建公司欠付1372448.76元,提供了一建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陈永林签名确认的案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冷藏库项目包工包料结算支付情况汇总表》证明,并提供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应由其职能部门负责结算,系其内部管理事宜,故本院对新西南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由于案涉工程已进行质量检测且质量合格,物流园公司亦认可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并于2019年9月15日交付一建公司,新西南公司要求一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372448.76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新西南公司要求一建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自2019年9月1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一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尚未进行验收,不应向新西南公司支付其诉请的工程价款,结合前述的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物流园公司自认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尚未进行整体验收系因等待制冷设备厂家安装完制冷设备,案涉工程等待其他装修项目完成后一并进行验收,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未及时进行验收非因新西南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成为一建公司不支付案涉工程价款的事由,对一建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新西南公司要求一建公司支付检测费61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新西南公司要求物流园公司与一建公司承担责任,由于物流园公司已按照案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冷库工程6号冷藏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一建公司亦认可物流园公司未欠付其工程进度款,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372448.76元;
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工程价款1372448.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欠付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7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746元,由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庆东
审 判 员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姚杰林
书 记 员  廖羽冰
速 录 员  奚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