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03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03民初15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四次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1执7319号一案中应得案款460万元,向某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将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460万元交付到我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对(2026)鲁0203执2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