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3336号
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19号二层第四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7L7J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6元、财产保全费1584元,合共3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