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747号
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汇英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金盈绿岛国际中心4座1604室A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XF62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汇英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44414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英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