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1062号
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19号二层第四卡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7L7J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3元、财产保全费2096元,合计5109元,由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