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653号
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李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梁力。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小学,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7799330990D。
法定代表人:彭淑仪。
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2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小学的银行存款7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