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409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永光工业区新氹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60227840W。
经营者:莫勇,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李家擅,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李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诉被告***、李家擅、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家擅、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88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家擅、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888.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