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2015号
申请人: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紫云南大道恒天星城892-900商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2393680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风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A3号5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DUY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风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风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风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