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3265号
原告***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与北四环交汇处郭村16号浩运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42054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安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安泰路31号4号楼2单元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L67L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