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1996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
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路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