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1996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 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路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