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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25民初2037号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口镇人民政府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朋口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朋口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朋口镇政府向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071784元及资金占用费313527.37元(资金占用费以407178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313527.37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朋口镇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朋口镇政府系连城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朋口镇区道路硬化(建新至上桥道路)工程的发包方,某某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方。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连城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朋口镇区道路硬化(建新至上桥道路)工程;2、签约合同价为7319948元;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重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连城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连城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该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7%;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后,某某公司依约向朋口镇政府提交履约保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组织施工前期即发现原预算清单中存在漏计项目工程款的情况。因此,某某公司立即向朋口镇政府提交了《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及详细清单核对报告,该项目图审单位也对该设计图纸进行核对并向朋口镇政府提交了漏项清单事宜的报告;2019年3月1日,设计单位出具正确工程数量表。之后,某某公司立即组织进场施工。2020年5月20日,涉案工程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某某公司结算,涉案工程结算价格为10671784元,其中己包含原预算中清单中漏计项目工程款1874887.98元、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535998.73元以及签证部分工程款1971113.72元等。截止目前,朋口镇政府仅累计向某某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6600000元,至今仍欠付某某公司应付工程款4071784元,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综上所述,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朋口镇政府辩称:实际应付工程款少于某某公司的主张,本案诉讼工程款不能结算不是由朋口镇政府单方造成,因为工程价款金额超过财政审核的20%,无法通过财政审核,本案只能通过诉讼确定工程价款。该工程造价直到2023年1月16日才由鉴定机构确定,我方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拖欠问题,某某公司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也应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工程连城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朋口镇区道路硬化(建新至上桥道路),系某某公司承包施工,发包方为朋口镇政府。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7319948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重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连城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连城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该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7%;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组织施工前期,发现原预算清单中存在漏计项目工程款的情况,遂向朋口镇政府提交报告。经图审单位核对,设计单位出具正确工程数量表。2020年5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某某公司送审价格为10671784元,因报送价格严重超出签约价格未获财审通过。诉讼过程中,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某某公司为此缴纳鉴定费112207.62元。2023年1月16日,福建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讼争工程出具建业价鉴(2022)1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本工程实际造价为9758580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朋口镇政府累计向某某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6600000元。根据鉴定意见,朋口镇政府结欠某某公司工程款3158580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朋口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朋口镇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鉴定,某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9758580元,扣除朋口镇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6600000元,朋口镇政府还应支付某某公司剩余工程款3158580元。工程结算未获财审通过,是朋口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付款报批手续的问题,不应归咎于施工方,故其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某公司要求朋口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虽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间作出约定,但双方都未提交能够确定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且某某公司已报送结算资料。某某公司要求朋口镇政府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息的利率标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法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或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酌情确定朋口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某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31585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2.40元,减半收取20941.20元,由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负担16241.20元;鉴定费112207.62元,由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