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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16408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生。 被告深圳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