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3890号之一
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28-1号世贸天桥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
100MA5RDTU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15号远航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NA1XJ。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6.16元减半收取2743.08元,保全费191
5.39元,由原告海南安泰尚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