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20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4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15-16楼。
法定代表人:饶绍斌。
上诉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拆除在信义路13号房屋南侧、东侧所建围墙。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外墙高度远高于内墙,接近房屋的首层高度,遮挡了房屋建筑视线,对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一审时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述内墙也是其所建,因内侧围墙建在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规划红线上,故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未提出相邻权保护主张,仅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在其管理的公共用地上的围墙提出拆除主张,但不代表因为有一道内侧围墙,外侧围墙则不妨害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土地和房产的利用。在拆除内侧围墙的情况下,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的外侧围墙对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的建筑视线、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直接的、明显的影响。综上,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恳请二审法院再次勘察现场,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拆除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信义路13号房屋南侧、东侧修建的围墙。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拆除在信义路13号房屋南侧、东侧所建围墙,排除妨碍。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是洲头××隧道的建设单位。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信义路13号房屋位于洲头××隧道旁侧。2008年6月5日,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甲方)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洲头××隧道工程七喜公司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洲头××隧道系统工程建设的通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广州市洲头××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在该工程规划实施范围内,须征拆乙方位于信义路13号的部分土地和房屋,本次拆迁征用范围内涉及乙方有产权房屋共6338.669平方米、砖砌为围墙126.8253平方米,完成本次拆迁后,乙方原地块上尚剩土地3987.9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173.57平方米。
上述征拆完成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房屋进行了原址重建,并将重建好的房屋产权转移至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取得信义路13号房屋新的不动产权证,该屋用地面积3987.3068平方米,建基面积3135.76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73.5276平方米。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信义路13号房屋南侧和东侧有内外两道围墙,外侧围墙不在信义路13号房屋的产权范围内,由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2015年左右修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拆除的围墙为外侧围墙。外侧围墙稍微高于内侧围墙,但低于首层房屋。除在房屋西南角方向为房屋开设出口外,外侧围蔽了房屋与信义路的通道。信义路13号房屋从2017年起,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停车场使用。
2018年3月26日,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函,称围墙遮挡建筑物视线,封闭物业原出入口,造成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不能使用房产,要求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尽快拆除围墙,恢复出入口和余留地块的绿地用途。2018年4月26日,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复函,称围墙用地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洲头××隧道系统工程用地范围,不存在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函所述情况。为证明围墙按标准合法建设,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庭上提供了《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
另查,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其房屋原出入口在房屋东南角,目前信义路东南的封闭大门不在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界址内。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拆除的围墙在洲头××隧道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与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修筑的围墙两者相邻,本案是相邻关系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信义路外侧围墙影响了自有房屋的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拆除。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围墙预留了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供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行,同时围墙没有影响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故对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50元,由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围墙是否影响了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邻权。
本案中,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的被诉围墙位于洲头咀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与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义路13号房屋有一定距离,且该围墙的高度亦符合广州市关于施工围蔽墙体的要求,因此并不存在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在被征地前面向信义二巷还有一个出入口,现该外墙影响其通行权的问题。因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被征收,其土地和房屋现状已有所改变,在该围墙预留了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供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行的情形下,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该围墙影响通行权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