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5民初748号
原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15-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洲名苑怡居街5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市中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日,原、被告就***××××段2700㎡闲置地综合利用项目签订《***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2012年11月8日,双方就延长综合利用项目协议期限签订《***××××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原告需收回涉案场地,并于2017年12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然被告至今仍未腾退涉案场地予原告。现涉案场地上的项目实际经营者为两第三人,故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12月18日解除;2、被告与第三人立即腾退涉案场地(海珠区内××放射线东××段瑞宝段规划立交用地的闲置地块,面积是2700平方米,位于***××××段规划地块,规划用地的地形图号是:24-38-14.18.19;20-38-3.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穗规地证字【1998】第412号)交还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一直有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函,但被告从来没有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也没有签订解除协议,只是协商的过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原告要求解除的理由是应上级要求,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稳定履行,不能解除。合同是2008年签订的,被告及实际经营人即第三人对涉案场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增设大量的设施。由于涉案场地不仅只有第三人在经营,还涉及其他人在经营使用,如果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将会造成实际经营人无法经营,也会造成被告及实际经营人的巨大损失,更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3、被告一直有交租,直至2018年3月原告也有收租,双方一直在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告在2017年12月18日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是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因为原告没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协议,原告要解除合同应当与第三人协商好相关赔偿事宜。
第三人***述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第三人也依约履行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在各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与第三人均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才届满,现合同尚未到期,原告就单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原告所称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解除合同,但并未出示任何书面依据或证据,所以其不同意解除合同。2、第三人***将涉案场地转给***、***使用经营,故原告的请求涉及该两人的权益,与该两人有利害关系,其无法交付场地,故请求法院追加该两实际使用人参加诉讼。其与第三人***及实际使用人均对涉案场地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建设,但原告并未就赔偿问题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3、其对原告主张涉案合同在2017年12月8日解除有异议。原告既认为2017年12月8日已经解除合同,又在2018年4月23日收取第三人***代被告交的企业管理服务费、场地费87800元,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第三人***述称: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其一直按照第三人与被告所签合同缴纳相关租金和费用,涉案场地现有很多其他转租户在使用,合同没有办法说解除就解除。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1998年11月9日核发穗规地证字【1998】第4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载明:用地单位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道路用地(S1);用地位置为海珠区***路、从昌岗立交至南洲;用地面积为306474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1、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地形图号:24-38-14.18.19;20-38-3.7);2、规划设计条件,附加说明:⑴本案属市政建设用地,是内环路放射线***路;⑵本案根据市建委穗建城(1998)366号文通知办理;等。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2000年4月18日核发穗规路证字【2000】第9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载明:建设单位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广州市内环放射路—***路变更设计(一期工程);建设位置为***路、南洲;附图及附件名称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道路、管线工程审核书穗规路字[2000]第96号文壹份及附图各壹份;等。
2008年3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08-041),约定:为贯彻落实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治理的通知》{穗府【2003】33号}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开【2003】31号文}的指示精神,甲乙双方同意对位于海珠区内环放射线***路瑞宝段规划立交用地的闲置地块进行合作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现达成合作协议如下:一、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地域范围:经甲方已征用的内环放射线***路瑞宝段与新滘南路的规划立交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闲置地块;乙方向甲方租用该地块自筹资金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开发成羽毛球、儿童设施等活跃社区居民文体生活,用一定的面积种植绿化、净化、美化周边的环境,将剩余的600平方米地块开发小型停车场,以改善周边停车难的状况;二、双方的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出具征用此闲置地的有关红线图和相关的批文;2、负责对乙方在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负责由市政工程(规划立交)动工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拆迁撤离;乙方责任:1、负责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所需全部资金的投入;2、负责向有关部门取得办理临时停车场所需的相关证照和手续;3、负责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规、规章进行有效管理,承担对地域范围内的治安、环保、绿化、公共设施保护和养护等管理的全面责任;4、负责使用期间的水、电、卫生、联防费用等费用支付;5、负责向甲方按期支付约定的租金;三、合作承包的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之六年内,为本协议合作有效期;合作期满时,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合作协议,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四、缴纳方式:甲方允许乙方在3月31日前进行场地清理、准备,且免交租金;并缴纳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租金4万元,以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度的租金;五、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十天以上缴纳租金,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超期每天2%的滞纳金,如逾期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协议;2、本协议签定生效后,在合作期间,如因市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双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3、若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六、其他事宜: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合约期满之日止失效;等。
2010年3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约定: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治理的通知》{穗府【2003】33号}的指示精神,甲乙双方同意对位于海珠区内××放射线东××段瑞宝段规划立交用地的闲置地块进行合作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一、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地域范围:双方同意将原征用的内环放射线***路瑞宝段与新滘南路的规划立交用地红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地块进行合作整治改造,整治改造后由乙方待为管理并综合利用,该地块的整治和改造其资金投入由乙方负责,整治改造的面积为1150平方米,整治改造后作为乙方社区羽毛球场和种植绿化使用;二、双方的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出具征用此闲置地的有关红线图和相关的批文;2、负责对乙方在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负责由市政工程(规划立交)动工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拆迁撤离;乙方责任:1、负责整治改造及综合利用所需全部资金的投入;2、负责该地块整治改造后因综合利用所需的用水、用电手续及其费用;3、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管理,承担对整治地域范围内的治安,环保,绿化,公共设施保护和维护等管理的全面责任;4、负责该地块整治后使用期间所发生的水、电、卫生、联防费用等费用的支付;三、管理使用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五年),为双方合作有效期;合作期满时,若是该地块尚未建设动工,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合作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四、缴纳方式:1、由于该地块旁边受河涌整治和其它原因影响,经双方协商同意,其管理费由2010年4月1日开始计收,第一年管理费合共93150元;2、第二年管理费合共124200元;从第三年开始在原第二年的管理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3、乙方应在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交齐半年管理费给甲方;五、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十天以上缴纳管理费,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超期每天0.5%的滞纳金,如逾期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协议;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合作期间,该地块如因市政道路建设的需要,双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3、若非建设需要甲方原因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六、其他事宜: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约期满之日止失效;等。
2012年4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约定:因***路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部于2011年底完工撤场,***××××段闲置地块面积由原来的1150平方米增为2700平方米;现根据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的***××××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编号:GTCC2010-103下称原合同)的精神;经双方协商,从2012年1月1日起用地面积由原来的1150平方米变更为2700平方米,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2012年11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补)】,约定:2012年6月6日乙方向甲方提出延长综合利用项目协议期限;现根据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的***××××段2700平方米闲置地综合利用项目合同(编号:GTCC2010-103)的精神;经我司研究,考虑到实际情况基本属实,同意你方请求;在原协议到期日2014年12月31日的基础上增加十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起管理费递增按2年一调整协商收取(增幅控制在5%—10%),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我司将无偿收回该地块(地上建筑物由乙方自行处置)。
原告曾制作了一份在2017年12月8日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2010年3月1日,贵办与我公司就***××××段2700平方米闲置地综合利用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2012年11月8日就前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补)】;现应上级部门要求,我公司决定解除上述合同,本通知送达贵办即生效;望贵办收到本通知后于2017年12月21日前回复。原告表示其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通知被告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被告拒绝签收,故其公司在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但现在已无法找到邮寄的单据。被告表示其于2017年12月18日才收到通过其他部门转交的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
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内容为:贵司于2017年12月8日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路瑞宝街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GTCC2010-103(补)】,我街已收悉;我街先后四次召集项目经营者(***、***),传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精神,宣传上级有关场地租赁的政策要求,明确解除《***路瑞宝街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事宜;贵司相关责任人也于2017年12月25日莅临我街亲自与项目经营者(***、***)沟通,明确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对于贵司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的要求,我街会尽力支持和配合贵司做好相应的工作;二、此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GTCC2010-103(补)】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贵司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的要求后,经多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街于2017年12月29日再次邀请项目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就解除上述合同召开工作会议,***和***仍不同意提前解除协议(合同)签署《解除协议书》,并提出如果提前解除协议(合同),需要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鉴于经营者早期投入较大资金数额改造该场地,请贵司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因贵司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合同)而导致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宜,避免因此而引发维稳群体事件。
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表示其公司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而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政务和社区服务中心于2018年4月16日向原告提交的《关于支付2018年第一季度场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说明》,内容为:我街于2012年11月8日与贵司签订了《***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补)】,但《***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者是***和***二人;所以我街要求该场地的实际经营者***向贵司支付该场地2018年第一季度的场地使用费93069元。
被告质证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也说明场地租金费用是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的,原告对此没有异议,也出具了相应发票。
第三人***质证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说明第三人应被告要求向原告支付场地费用及原告清楚第三人代为交纳且原告收到款项后,并没有向第三人退回款项,也没有发函表示拒收第三人款项,证明原告是认可的,并且与其主张的解除合同的时间是相互矛盾的。
第三人***质证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确认该场地费用93069元是由其缴纳的。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甲方,以下简称为瑞宝社区中心)与第三人***(乙方)、第三人***(丙方)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加强我区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整顿和美化市容,甲乙方现将广州市建委属下的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市项目办)的拆迁闲置地(见属红线图,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瑞宝街道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签订),乙、丙方改造成停车场、体育设施等,并由丙方承包经营,三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地块经营内容:该地块用作机动车辆停放及展销用,如需部分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办理有关报建手续;若丙方提出零星部分作其他用途,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能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乙方不承担所引起的一责任;三方的责任:甲方责任:协助丙方办理有关经营执照和出具有关办理过程所需的证明;协助丙方在办理经营证照和日后经营时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丙方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规、法律、税务等工作;督促乙、丙双方各自履行协议及支付费用;乙方责任:负责与市项目办的协调工作,提供地块用地红线图、证明等相关手续;负责协调地块用电、用水等问题;本项目所需与项目办办理的手续及向市项目办缴纳的地块租金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支付;丙方责任: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地块经营项目所需的有关证照和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费用;负责经营范围内应向国家和政府、当地所需缴交的一切费用和每月向甲方缴交5000元服务费用;鉴于乙方前期已对场地进行改造,并投入巨额资金,以及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负责每月向乙方缴交38000元合作费用(含向市项目办缴交的地块租金);负责协议期间的水、电费、联防费、垃圾费等费用;负责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签订日,缴交合作保证金10万元;负责该使用地块周边的绿化种植并搞好周边环境卫生;违约责任:丙方必须按本协议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在协议期间不得转让他人或改变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必须如期向市项目办缴交地块租金,否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丙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甲、乙方缴交当月合作费用,逾期十天以上,甲乙方有权向丙方收取每天1‰的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不缴交,甲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该地块,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丙方负责;其他事宜: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免费建设期为3个月,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止,协议期内,如遇市项目办收回地块或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该地块经营,本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三方互不追究,丙方必须依时退出该场地交回给甲乙方,甲方应无息退回保证金给丙方;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所获补偿款甲、乙、丙三方按1:1:8分成;协议期满后,如甲乙方继续享有该地块使用权时,三方合作仍按本协议执行,相关费用按甲方与市项目办续签的租金递增比例调整执行;等。
二、瑞宝社区中心(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第三人***(丙方)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加强我区车辆乱停放的管理,整顿和美化市容,甲乙方现将广州市建委属下的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市项目办)的拆迁闲置地(见属红线图,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瑞宝街道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签订),交由乙、丙方改造成停车场、体育设施等,由丙方承包经营及开发招商,三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地块经营内容:地块用作机动车辆停放及展销用,如需部分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办理有关报建手续;若丙方提出零星部分作其他用途,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能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乙方不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三方的责任:甲方责任:协助丙方办理有关经营执照和出具有关办理过程所需的证明;协助丙方在办理经营证照和日后经营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丙方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规、法律、税务等工作;乙方责任:负责与市项目办的协调工作,提供地块用地红线图、证明等相关手续;负责协调地块用电、用水等问题;本项目所需与项目办办理的手续及向市项目办缴纳的具体金额按街道办事处与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CTCC2010-103及补充协议执行;丙方责任: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地块经营项目所需的有关证照和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费用;负责经营范围内应向国家和政府、当地所需缴交的一切费用和每月向甲方缴交服务费用,具体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5000元,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每月7000元,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月8000元;鉴于乙方前期已对场地进行改造,并投入巨额资金,以及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负责每月向乙方缴交38000元(含向市项目办缴交的地块租金);负责协议期间的水、电费、联防费、垃圾费等费用;负责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签订日,向甲方缴交合作保证金10万元;负责该使用地块周边的绿化种植并搞好周边环境卫生;若市项目办需按规定递增租金或管理费时,其所增加部分费用全部由丙方负责;违约责任:丙方必须按本协议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在协议内不得转让他人或者改变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必须如期向市项目办缴交地块租金,否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丙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甲、乙方缴交当月相关费用,逾期十天以上,甲方有权向丙方收取每天1‰的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不缴交,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该地块,因此所造成的—切损失及后果由丙方负责;其他事宜:本协议自2013年1月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内,如遇市项目办收回地块或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该地块经营,本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三方互不追究,丙方必须依时退出该场地交回给甲乙方,甲方应无息退回保证金给丙方;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所获补偿款甲、乙、丙三方按1:1:8分成;协议期满后,如甲乙方继续享有该地块使用权时,三方合作仍按本协议执行,相关费用按瑞宝街道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续签的租金递增比例调整执行;三方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终止;等。
证据一、二拟证明原告清楚涉案场地由两第三人经营、管理。
三、瑞宝社区中心于2012年12月5日向街党工委、办事处提交的《请示》,内容为:位于海珠区内××放射线东××段瑞宝段闲置用地约1150平方米,经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公司同意,委托我街进行合作整治改造并综合利用;我部门将此地块交由***、***承包经营,并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协议,现需调整协议期限和服务费用,具体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5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7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每月8000元;以上妥否?请批复。该《请示》下方有手写体“此地块为何、张两人联系土地权属单位拿下使用权,因该地块属我街管辖,土地权属单位只认管辖街道,故实际经营者为何、张二人。我街形式上纯收取服务费,作为第三方做好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经12月10日街班子会议通过,同意按该请示方案执行。***10/12日”的字眼。拟证明涉案场地的实际经营者是第三人,被告只是形式上的承租人。
四、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的海瑞办会纪【2017】13号《瑞宝街关于***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项目合同问题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其中会议纪要载明:9月1日下午,瑞宝街道党工委书记***在瑞宝街道办事处二楼小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路瑞宝段闲置地项目合同拖欠场地使用费问题,瑞宝街道办事处、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场地使用方***、***等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纪要如下:1、由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于9月15日前将截至今年6月份为止尚未交纳的场地使用费核算清楚并足额缴纳;2、调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自2017年7月开始由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直接交付给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原补充协议中2015年1月起场地使用费递增按2年一调整,递增额增幅控制在5%-10%,明确为按2年一调整,递增额幅度10%收取;4、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与***、***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丙方(***)向甲方(瑞宝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月交纳的服务费,作如下调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应缴纳的地使用费40123元,包含: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31023元,社区服务中心服务费91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应缴纳的服务费43228元,其中含: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4128元,社区服务中心91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应缴纳的服务费44228元,其中含: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4128元,社区服务中心101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月应缴纳的服务费47630元,其中含: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7530元,社区服务中心101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每月应缴纳的服务费51383元,其中含: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41283元,社区服务中心10100元;5、场地使用方必须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条款,按时足额缴纳场地使用费,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场地的消防安全、综治维稳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工作;出席:***、***、***(瑞宝街),***(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场地使用方)。《会议签到表》载明:会议主题为***瑞宝街闲置地块协调会;会议时间为2017年9月1日;会议地点为街道办事处小会议室;签到人员有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瑞宝社区中心***,***,广州市进佳物业公司***,***。拟证明被告不是实际承租人,原告清楚第三人是实际使用人。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照片。其中《会议记录》载明: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地点为瑞宝街道办事处二楼小会议室;主持人为瑞宝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参加人员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任***、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管***、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司法所主任***、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主任***、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人员***;会议主题为关于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工作协调会;会议内容为:***:近期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给我街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通知内容,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面要求于2017年12月份提前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并要求我街收到通知后有什么意见于2017年12月21日前回复;对于此事我街提出二个意见:1、我街会尽力支持和配合中心区交通设有限公司做好该项工作;2、鉴于早期实际经营者投入较大资金数额,对该场地进行了改造,希望业主方(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因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宜,避免因此而引发维稳问题;今天召集业主方和实际经营者三方开会的目的:l、希望业主方将此次提前解除合同的政策、依据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对经营者做好解释和指引;2、业主方(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如果和街道解除项目合同,须经营者同意和我街道同时解除合同;3、经营者对于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什么困难、对涉及的损失如何赔偿等诉求向业主方提出意见;***: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提前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的原因:上级对所属的物业进行清查,对之前物业出租没按规定走公开招标流程的,属于违规,要求立即整改;我公司希望维持现状,但形势所趋,必须发函单方面取消合同;即使引起诉讼要走法律途径,程序上也必须去做;1、凡是违规的,全部发函提前解除合同(包括清平市场涉及几百户经营者);2、下一步的工作怎样操作已就相关问题向上级单位进行沟通,只是尚未得到方向性的意见和指引;3、考虑到我公司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经营方有诉求尽管提,街道尽快收集意见,统计相关数据,以书面的形式反映诉求,我们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我们会根据经营者的意见来协商,如果解除合同协商不成,会走法律途径;4、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出来,才能根据原则再谈怎么合作的形式;***:经营者对解除合同、前期进行的投入、造成的损失等诉求和街道的维稳等问题,要及时反馈回来,以便我们公司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这次提前解除合同书是执行上级指令,必须这么做;合同签约时间不能超过5年,超过需重新进行招标;***:我是承包方,但我转租出去的租户(经营者)有十几户,我已向部分租户一次性收取租金期限到2024年;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意味着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如果无法继续经营,如何赔偿?作为营者希望维持现状,回去后召集租户开会,收集意见,反映诉求;***:和***一起收集意见,书写书面报告,反映诉求;***:认同***观点,希望承包方及时收集意见,以书面形式给瑞宝社区中心,再由社区中心反馈给上级领导;会议达成以下达成共识:1、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事宜,各方继续协商,目前不影响经营者经营,租金暂停收缴;2、街道对中心区交通有限公司的工作表示支持和配合,希望业主方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因业主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宜,避免因此而引发维稳问题;3、业主方(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和街道解除项目合同,须经营者同意和我街道同时解除合同,对于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什么困难、对涉及的损失如何赔偿等诉求,承包方(经营者)有意见的,尽快收集意见,提供书面报告,以便社区中心及时复函中心区交通有限公司;4、承包方签收瑞宝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解除协议通知书》;5、等中心区交通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出来,再协商解除合同赔偿事宜和解决方案。《会议签到表》载明:地点为瑞宝街道小会议室;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主持人为***;会议主题为关于解除《***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工作协调会;签到人员有***,***,***,***,***,***,***;***和***各签收《解除协议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协商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
六、《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其中载明:交易时间为2018年4月2日;付款方为第三人***;收款方为原告;金额为93069元;交易用途为代海珠区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等。
七、广发银行进账单若干张(部分显示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费,部分显示两第三人支付)及原告开具的场地费发票若干张(部分显示付款方为被告,部分显示付款方为瑞宝社区中心,部分显示付款方为第三人***)。
证据六、七拟证明场地费用绝大部分由第三人直接交给原告。
原告质证表示:由于其公司不是证据一、二所涉协议的当事人之一,对协议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均不了解,故请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另外,在该两份协议中都约定如果遇到收回地块或者相关部门停止该地块经营的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三方互不追究,丙方(第三人***)必须依时退出该场地,交回给甲方(被告)、乙方(第三人***);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请示》并不是交给其公司的,故对其中的内容无法确认;对证据四、五中的两份签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其公司有参加两次会议,但对据四、五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当时各方并没有达成所谓的共识,其公司只是告知上级的政策以及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其公司会听取被告和第三人的意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都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其公司没有确认其中的内容,也没有在会后签收被告所制作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绝大多数费用是被告支付给其公司的,而不是全部由第三人支付给其公司的。
第三人***质证表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其中《请示》下方手写部分也表明由于闲置地块属地管辖,是由所在街道进行管理,通过管辖街道转给实际经营者第三人进行经营;对证据五中的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会议记录并无各方签字确认;对证据四中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没有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相关内容;对证据四中的《会议签到表》的真实性确认,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各方当天有参加会议,不能证明达成一致协议;对证据五中的《会议签到表》没有异议,签到各方确实有参加会议,但并未达成所谓共识,原告也没有出具相关政策文件向第三人进行引导和解释其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其中第4页共识内容称租金暂停收缴,实际上这点各方均未实际履行,第三人***在会议后依然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对该《会议记录》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证据六的交易用途一栏注明第三人***代海珠区瑞宝街社区服务中心,说明第三人***是代缴的性质,证据七第24页发票的最下方注明的“***”即第三人***,第35页发票下方注明的“张自付”即第三人***,也就是说假如不是由两第三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不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由此可见,2010年至2018年第三人虽然依照被告指示直接向原告付款,但是不能直接推定第三人与原告存在直接的租赁关系。
第三人***质证表示:对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确认场地使用费绝大部分是由第三人代交给原告的。
第三方***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第三人***(甲方)与***、***(共为乙方)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现将广州市建委属下的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市项目办)的拆迁闲置地(见属红线图,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从瑞宝街道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签订),原由甲方申请改造成停车场、货物装卸、体育设施等;现甲乙方一致协商,该场地由乙方独立承包经营,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场地经营内容:该地块用作机动车辆停放及展销及体育场所之用,如需部分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办理有报建手续;若乙方提出零星部分作其他用途,必须通知甲方并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能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方不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双方的责任:甲方责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经营执照和出具有关办理过程所需的证明;……本地块所需与项目办办理的手续及向市项目办缴纳的地块租金由甲方负责处理及支付;乙方责任: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地块经营项目所需的有关证照和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费用;负责经营范围内应向国家和政府、当地所需缴交的一切费用和每月向甲方缴纳8000元综合管理费用、场地有偿使用费44000元,共计52000元正;……协议签订日,缴交上述费用二按一租和水电费保证金4000元、合共160000元,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合作金中扣减;……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本协议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在协议期内不得转让他人或任何债权、债务抵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必须如期向瑞宝街道办缴交地块租金,否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合作费用及水电费用,逾期十天以上,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天1‰的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不缴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该地块,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其他事宜:……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免费建设期为3个月,交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起;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止;协议期内,如遇市项目办收回地块或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该地块经营,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乙方必须依时退出该场地交回给甲方,甲方应无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所获补偿款甲、乙双方按3:7分成;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享有该地块使用权时,双方合作仍按本协议执行,相关费用按甲方与市项目办续签的租金递增比例调整执行;等。
二、第三人***(甲方)与***、***(共为乙方)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场地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甲乙方现将广州市建委属下的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市项目办)的拆迁闲置地(见属红线图,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从瑞宝街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签订),交由乙方改造成停车场、体育设施等;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场地经营内容:该地块用作机动车辆停放及展销用,如需部分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办理有关报建手续;若丙方提出零星部分作其他用途,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能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乙方不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双方的责任:(一)甲方责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经营执照和出具有关办理过程所需的证明;……乙方责任:负责与市项目办的协调工作,提供地块用地红线图、证明等相关手续;负责协调地块用电、用水等问题;本项目所需与项目办办理的手续及向市项目办缴纳的具体金额按街道办事处与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CTCC2010-103及补充协议执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地块经营项目所需的有关证照和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费用;负责经营范围内应向国家和政府、当地所需缴交的一切费用和每月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具体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5000元,2015年1月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7000元,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月8000元;鉴于乙方前期已对场地进行改造,并投入巨额资金,以及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负责每月向乙方缴交52000元(含市项目办缴交的地块租金);……协议签订日,缴交上述地块费用二按一租计款156000元、水电费保证金4000元,向甲方缴交合作保证金共计160000元正;……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本协议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在协议期内不得转让他人或者改变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必须如期向市项目办缴交地块租金,否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甲、乙方缴交当月相关费用,逾期十天以上,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天1‰的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不缴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该地块,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其他事宜:……本协议自2013年1月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内,如遇市项目办收回地块或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该地块经营,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乙方必须依时退出该场地交回给甲方,甲方应无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所获补偿款甲、乙双方按3:7分成;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享有该地块使用权时,双方合作仍按本协议执行,相关费用按瑞宝街道办事处与市项目办续签的租金递增比例调整执行;……双方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终止;等。
三、第三人***与***、***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确认书》,主要内容:2013年1月25日,甲方(瑞宝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乙方(***)、丙方(***)三方就***路拆迁闲置地(下称所涉地块)续签后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已重新签订《协议书》,并且乙方、丙方对新签的《协议书》条款未明确的部分问题已作出如下确认:1、三方重新签订的《协议书》条款中所涉丙方向乙方每月支付38000元的合作费用为该地块未调整面积之前的费用,而实际地块增加面积后丙方向乙方每月支付的合作费用为45800元(以含乙方向“市项目办”缴交的费用);2、因甲方对该地块增加面积后其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具体缴交时间未定,固双方在此确认:该地块增加面积后其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在甲方未要求缴交之前,丙方仍按原38000元的合作费用每月向乙方缴纳;当甲方要求缴纳增加面积的费用(具体缴交时间按甲方的要求为准)时,丙方同意按每月45800元(含原38000元的合作费用)向乙方缴交合作费用(该费未包“市项目办”规定需递增部分的金额);3、本确认书不涉及三方重新签订的《协议书》甲方权利的减少或义务增加;三方重新签订的《协议书》所确定乙方和丙方的义务与本确认书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为准。
证据一至三拟证明第三人***早在2010年3月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案外人***、***。
四、2011年1月11日的《银行进账单》,其中载明:出票人为第三人***;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62100元;等。该进账单下方有手写字体的“2010年7-12月(已退)退支票:号码:03180587,广发行,原因:不可以用私人名义转账,已于2011年11月1日补回。”字眼。拟证明原告退回第三人***直接向其支付的场地费,并注明“不可以用私人名义转账”,说明原告当时不同意第三人以个人名义支付场地费。
五、原告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开具的发票(其中载明:付款方为被告,项目为场地费,金额为31050元;发票下方有手写字体的“张自付”的字眼)、于2016年11月2日开具的发票(其中载明:购买方为被告,服务名称为场地费,金额为311420元)。拟证明两第三人根据被告指示,代被告支付场地款给原告,但不能证明一直以来的场地费都是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而推定原告和第三人存在直接的租赁关系。
原告质证表示:由于其公司不是证据一至三的签订主体,对协议内容不清楚,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发表意见,由法院依法认定;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其公司已将62100元退回给第三人***;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发票下方手写字体“张自付”无法确认是谁书写的,也没有人签名,也不是由其公司财务所写。
被告质证表示:对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据了解,第三人***与***、***是有合作关系,而且***、***有参加过协调会;证据四、五也说明从2010年承租场地时开始,第三人已经直接向原告交纳租金,后面的进账单虽然付款名称写的是其名字,但都是第三人***或***直接在银行交现金给原告的,因为其不可能直接在银行以现金方式交纳,其付款必须用转账方式支付;由始至终原告是清楚第三人是涉案场地的实际使用人,其只是挂名的承租人,实际承租人是第三人,至于第三人是如何经营的,其不清楚。
第三人***质证表示:对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诉讼中,原告表示:1、被告一直都有向其公司支付代理费,2018年第一季度管理费93069元已由第三人***于2018年4月交纳,其公司已向被告就费用交纳主体提出异议;在被告使用场地期间确实存在被告和实际经营者交纳场地使用费的情况,后因其公司提出被告才是合同当事人,故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由被告向其公司支付管理费,所有的管理费发票均由其公司开具给实际支付主体;2、其公司将涉案场地移交给被告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3、现在涉案地块暂时不存在政府部门要求收回用于市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的情形;4、涉案场地位于穗规地证字【1998】第4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被告和两第三人对此没有异议。
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其公司无法核实涉案场地由谁在实际经营和管理,故不要求追加第三人所称的***、***参加本案诉讼及承担责任,已清楚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TCC2010-103、《***××××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CC2010-103(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原、被告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
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场地交由被告管理使用期限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面积原为1150平方米,后管理使用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面积变更为2700平方米;在合作期间,该地块如因市政道路建设的需要,双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合同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原告将无偿收回该地块。虽然原告在2017年12月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表示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该通知,但被告在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已向原告表明要求原告在解决好实际经营者的投资、赔偿等问题后,配合原告处理解除合同的问题,期间原、被告和两第三人及案外人***、***也开过协调会,但最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原告也表示现在涉案地块暂时不存在政府部门要求收回用于市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的情形。由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原告对被告或第三人多年来向其公司支付场地费的事实并无提出异议,故原告仅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路瑞宝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段闲置地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12月18日解除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立即腾退涉案场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1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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