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282民初1531号 原告:南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告南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款24460元;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款2106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工程建造类企业,2019年二被告及第三人***借用原告资质,获得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的承建资格,该工程于2020年完工,发包人已结算完毕工程款项,原告在收取工程款后,已通过第三人***的支付申请向二被告及其他实际施工人拨付完毕工程款。其后,2020年10月,经南雄市纪委监委审查发现,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石角村小组文体活动中心工程及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村民议事厅(一事一议)项目存在重复报送结算的问题。经南雄市财政局对上述情况复审核定: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多计工程款为134250.98元。该笔多给付的工程款原告已拨付给了二被告及其他实际施工人,其中分别向***拨付了24460元,向***拨付了21061元。经南雄市纪委监委告知上述情况后,原告已主动于2022年11月4日上缴退回该部分工程款。原告认为,二被告及第三人借用原告资质承建工程,现涉案项目出现结算错误,致使发包人超额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此项目中已代被告垫付退还了该部分工程款项。二被告由此获得的超额工程款属于无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害,原告有权请求二被告返还该部分财产。现其中承建该工程项目的其他施工人已向原告退回此前领取的工程款,二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款的情况下,剩余款项至今未予以退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是被告自己应得的工人工资。被告并非项目负责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借用了原告的资质承包了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2020年9月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项目合作经营责任书》,约定了涉案项目由第三人自行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原告按项目立项报价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3.2%收取工程管理服务费。被告***、***是2018年《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小组文体活动中心工程》、《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村民议事厅(一事一议)项目》排水沟工程的工人。2020年7月9日南雄市水口镇云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石角村进行村民议事厅(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中,由***承建的走廊(巷道)项目,因资金不足,2018年没申报,现纳入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进行申报。2020年9月28日原告依据第三人***向原告出具的支付令,向被告***支付了24460元、***支付了21061元。2022年10月20日经南雄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进行复审,发现南雄市非省定贫困村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水口镇云西村石角自然村项目与《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小组文体活动中心工程》、《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村民议事厅(一事一议)项目》排水沟工程量存在重复报送结算的情况,经核定多计工程款为134250.98元。2022年11月4日原告将多计的134250.98元工程款上交给南雄市监察委员会。现原告主张二被告所得的款项系不当得利,并诉请二被告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支付令、结算复审报告、《主动上交财务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回单、项目合作责任书、情况说明、承诺、银行交易汇款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规定,本案原告系依据第三人***的支付申请向二被告支付了《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小组文体活动中心工程》、《水口镇云西村石角村村民议事厅(一事一议)项目》排水沟工程的工人工资。同时二被告是涉案排水沟工程的工人,其所得的款项系上述工程的工人工资,并非不当得利。二被告并非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人。故原告诉请二被告返还涉案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02元,由原告南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