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82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4民终4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0971.06元、执行费27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3736.06元,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支付案款190971.06元,承担执行费2765元。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履行完毕。该案款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提取。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82执15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