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9执54号
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民终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汉中紫柏云旅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案件款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将本案案件款230000元汇入申请人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另向本院执行专用账户缴纳执行费3350元。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声称案款已全部收取,请求本院做结案处理。执行费3350元本院已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29执5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