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4690号 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3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87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将原诉请285万元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0万元,后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诉请由285万元变更为10万元,案件受理费13650元予以退回,1150元由原告陕西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