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624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