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8007号
原告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合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合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