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2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341819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