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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435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服务,但被告未足额支付监理费,故向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监理费294240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XX)渝05破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该案发生的事实发生在重整程序终止之前,应适用破产案件集中交由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于2019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事实发生在被告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