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某某、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执异97号
申请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
委托代理人:袁剑波。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
负责人:赵传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
被执行人: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以南北。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8)苏0104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苏0104执41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183900元,案件受理费144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600元。
2、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东方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连云港全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全胜公司将获得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万隆公司。
3、江苏法制报一份、江苏经济报一份,证明东方公司、全胜公司及万隆公司均已通知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85949.41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应分别按照年利率7.3515%计收);二、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83900元;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南京**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南京市高淳区的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44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600元,合计149749元,由众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东方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获得上述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104执4177号。
另查明,东方公司与全胜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全胜公司,并于2020年1月14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全胜公司与申请人万隆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获得的债权转让给万隆公司,并于2020年1月20日在江苏经济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签订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及《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事实已通知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万隆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朱学礼
审 判 员  唐修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