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

3783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某某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78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99869408,住所地靖江市城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董事长。
被告: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99961452,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联友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棋。
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72元,减半收取计286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成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