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674号
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博州博乐市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址:博乐市。
被申请人:***(***之妻),女,1967年8月25日,汉族,住址:博乐市。
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美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