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1财保525号
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博州博乐市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址:博乐市。
被申请人:***(***之妻),女,1967年8月25日,汉族,住址:博乐市君御公馆小区**楼****。
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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