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博乐市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广良。
被执行人**灯,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9157.60元,已执行8499.96元,未执行630657.64元,执行费879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于2021年03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701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 判 员 帕木
审 判 员 刘美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