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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3民初16279号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甲公司支付罗某某医疗费5578元;2.甲公司支付罗某某误工费1200元;3.甲公司支付罗某某护理费720元;4.甲公司支付罗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起至今,罗某某在甲公司工作。2022年9月1日8时左右,罗某某在甲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组团B分区某地块项目工地工作,在该项目2#楼三层进行踢打工作时,从高凳上摔下受伤,经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罗某某受伤经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巴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鉴委)鉴定为玖级伤残。2024年7月4日,罗某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此后,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甲公司辩称,1.甲公司已为罗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并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8225元,且协助罗某某向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罗某某已得到赔付。2.罗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如果确实存在,亦应向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或赔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仲裁裁决书已经裁决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罗某某再次要求支付误工费,无相应依据。4.仲裁裁决书已经裁决甲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1680元,罗某某再次要求支付护理费,无相应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日8时左右,罗某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巴南区李家沱组团B分区某地块项目工地工作,在该项目2#楼三层进行剔打工作时,从高凳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受伤当日,罗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9月22日出院,实际住院21天。2022年10月24日,区人社局认定罗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3年3月9日,罗某某向区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某受伤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罗某某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196元。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罗某某参加了案涉项目工伤保险。2023年10月7日,区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570元、住院护理费1680元。 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4日,罗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进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 2024年7月9日,罗某某向区仲裁委申请裁决:1.甲公司支付罗某某第二次医疗费5578元;2.甲公司支付罗某某误工费1200元;3.甲公司支付罗某某护理费720元;4.甲公司支付罗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同日,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罗某某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住院病案等,甲公司提交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甲公司为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甲公司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因罗某某已参加案涉项目工伤保险,对其诉请甲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罗某某诉请支付误工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不予支持。因罗某某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4日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甲公司应支付罗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480元(80元/天×6天)。 罗某某与甲公司举示的其他证据,因对待证事实缺乏足够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480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