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4766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