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1096号
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柏景铭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翼龙路8号1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7084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柏景铭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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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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