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7350号
原告:重庆超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8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XCXD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超腾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超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重庆超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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