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与重庆佳某有限公司,重庆弘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6112号
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弘某有限公司、重庆佳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弘某有限公司、重庆佳某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5.5元,由原告重庆市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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