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有限公司,陶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5191号
原告:陶某,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23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陶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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