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4执234号
原告甘肃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欠付甘肃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5.4万元,于2019年7月5日之前付款50万元,剩余货款15.4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上述还款计划,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万元;并且原告方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三、质保期至2020年1月1日结束,如无质量问题,被告方于2020年1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质保金31.8万元;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51元,由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义务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805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180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岗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崔振磊
书记员 孙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