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278号
原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洁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