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宋某某等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2804号 原告: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第三人:付某,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第三人付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泰安泰山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