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211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保全人:***,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480.9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