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6021号
原告:兰陵县**街道办事处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英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陵县埝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策,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街道办事处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兰陵县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陵县**街道办事处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陵县**街道办事处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兰陵县**街道办事处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