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绿野路二段5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2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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