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675号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40号泓海御江8-2-12至8-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9NQC3F。
法定代表人:刘天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49元,由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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