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4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汇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