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4567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7号增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