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丽区跃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其已与**、国威公司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