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民终1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春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高石,男,该公司技术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沃特斯众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宝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沽沃特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沃特斯众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斯众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塘沽沃特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薛瑞明,被上诉人国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高石、刘荣强,原审被告沃特斯众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塘沽沃特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中认定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专利特征相同,属于技术事实上的理解错误,继而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决构成侵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靠近阀板的通道+第三通道”=专利中的通道1,属于技术理解错误。“靠近阀板的通道+第三通道”与专利中的通道1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中的通道是双向流动的,然而在本案产品中,由于单向阀的单向导通和截断的作用,水从靠近阀板的通道只能单向流入控制腔,不能双向流动。2.被诉侵权产品中单向阀与“靠近阀板的通道+第三通道”有机组合,导致该产品在结构关系与功能作用上与涉案专利发生本质变化,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国威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诉侵权产品就是在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单向阀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记载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只是在涉案专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对涉案专利的一个改进。
沃特斯众友公司述称:塘沽沃特斯公司虽未提出上诉请求,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塘沽沃特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停止在网站上宣传侵权产品;2.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赔偿国威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80511元;3.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诉讼费用由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8日,国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压力补偿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5月21日获授权并公告,发明人刘永、龚高石、刘杰,专利号为:ZL201320780680.4。2016年4月15日,国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意见为全部权利要求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国威公司现主张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压力补偿结构,包括壳体和位于所述壳体内部的进水阀、出水阀、泄水阀和主阀杆,还包括弹性密封装置,所述弹性密封装置将所述壳体内部分隔为主腔和控制腔两个腔体,其中主腔的壳壁上包括进水口、出水口和泄水口这三个开口,所述进水阀、出水阀和泄水阀分别安装在这三个开口处,所述主阀杆的一端与所述泄水阀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弹性密封装置连接;所述壳体上设有通道Ⅰ,所述通道Ⅰ将所述控制腔与所述进水口或主腔连通,所述通道Ⅰ在所述进水口或主腔处的出口为连通口,所述进水阀上的阀板对所述连通口进行密封,在阀板受压进水时解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道Ⅱ,其将所述通道Ⅰ与所述进水阀阀板的外部管道进行连通,且所述通道Ⅱ内装有单向阀,只允许液体流向所述通道Ⅰ。专利说明载明: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当压力水高速通过进水口时会产生文丘里效应对通道Ⅰ产生吸力,控制腔内的压力水会通过通道Ⅰ流出,引起控制腔压力降低;同时进口压力水打开单项阀进入通道Ⅱ,由于通道Ⅱ与通道Ⅰ连通,水通过通道Ⅱ进入通道Ⅰ,以补偿通道Ⅰ的水量损失,保证控制腔内的压力稳定,控制好泄水阀,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2015年11月4日,国威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公证人员与国威公司人员共同来到珠海市湾仔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珠海国际展览中心“第十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与新技术设备博览会”现场对第113、114、125、126号展位塘沽沃特斯公司布展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取得塘沽沃特斯公司“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宣传册一本并拍摄照片16张后,于次日出具(2015)粤珠珠海第34865号公证书。上述产品宣传册记载:“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坐落于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是集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制造企业。主导产品有:中线蝶阀、法兰蝶阀、金属蝶阀、闸阀、微阻缓闭止回阀、水利控制阀等系列产品。年生产能力达5000吨以上。产品已覆盖全国各地,并一直远销南美、非洲、欧洲和东南亚各国,已成为塘沽地区专业生产及出口中线蝶阀、法兰蝶阀、闸阀、止回阀、过滤器等的基地,广泛用于给排水、电力、石化、冶金等行业。……。”产品概述:“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法兰型)TWS-DFQ4TX-10/16Q-D是我公司自行研发的一种主要用于城市供水等供水单位向一般污染单位供水时严格限定管道中的压力水只能单向流动的水利控制组合装置,它的功能是在任何工况下防止管道中的介质倒流或虹吸倒流,以达到避免倒流污染的目的。”国威公司指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在塘沽沃特斯公司展位出现的该公司工作人员系国威公司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刘杰。
2016年1月21日,国威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国威公司委托上海赛滋化工有限公司以其名义购买的塘沽沃特斯公司生产制造并已运抵上海的一台“TWS-DFQ4TX-10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到物流公司取货并拆解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后,公证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到德邦物流提货后运至公证处进行拆解、恢复,公证处对提货、拆解过程进行拍照并刻录光盘附于公证书。该公证处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2016)沪普证经字第273号公证书。
2016年6月14日,国威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当日,公证人员监督本案国威公司代理人刘荣强使用公证处电脑对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的网站信息进行下载打印并刻录光盘附于(2016)津东丽证经字第174号公证书。在塘沽沃特斯公司的网站中除自身公司介绍、营销情况、产品展示外,设置有直接登录沃特斯众友公司网站的快捷链接。沃特斯众友公司网站介绍塘沽沃特斯公司TWS牌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产品,称“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阀(法兰型)TWS-DFQ4TX-10/16Q-D是我公司自行研发的一种主要用于城市供水等供水单位向一般污染单位供水时严格限定管道中的压力水只能单向流动的水利控制组合装置,它的功能是在任何工况下防止管道中的介质倒流或虹吸倒流,以达到避免污染倒流的目的。”产品介绍中附该产品结构图。宣传视频介绍的TWS牌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阀,标称塘沽沃特斯公司产品。
塘沽沃特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从事各类阀门产品生产制造。沃特斯众友公司亦从事阀门产品的生产制造,塘沽沃特斯公司是沃特斯众友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2015年5月20日,塘沽沃特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安全型节水倒流防止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331746.0,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2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安全型节水倒流防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阀盖和位于所处阀门内部的进水阀、出水阀、泄水阀和主阀杆,还包括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和安全调压阀,所述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和安全调压阀将所述阀体、阀盖内部分隔为主腔和控制腔两个腔体;所述主阀杆底端与所述泄水阀连接,顶端与所述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和安全调压阀连接;所述进水阀的阀座外侧与所述阀板的接触面上设有两道密封线,所述密封线之间的阀座上设有若干通道,任意所述通道通过阀体和阀盖内部的通孔与所述控制腔连通。所述的阀体、阀盖内的通孔包括上竖直孔和下竖直孔,以及连接所述上竖直孔和下竖直孔的水平段孔,所述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和安全调压阀在所述的水平段孔内;所述的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能有效控制控制腔向主腔内的流动,所述安全调压阀,能保证供水系统上游压力在非正常失压时,倒流防止器中间腔泄水阀能够及时开启、放空。”
该专利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现在市面上的倒流防止器结构,包括壳体和位于所述壳体内部的进水阀、出水阀、泄水阀和主阀杆,还包括弹性密封装置,所述弹性密封装置将所述壳体内部分隔为主腔和控制腔两个腔体,其中主腔的壳壁上带有进水口、出水口和泄水口这三个开口,所述进水阀、出水阀和泄水阀分别安装在这三个开口处,所述主阀杆的一端与所述泄水阀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弹性密封装置连接;所述进水阀包括阀座、阀板、阀杆和复位装置,所述阀座外侧与所述阀板的接触面上设有两道密封线,所述两道密封线之间设有若干通道,其穿过阀座和壳体与所述控制腔连通。当倒流防止器进口压力产生波动时,泄水阀不会频繁开启泄水,避免水资源浪费。在正常供水时当进水口压力发生波动时,能防止泄水阀的断续打开,但是上述倒流防止器在实际应用中,尤其是在正常供水时,因为控制腔直接与主腔连通,在水流的引射作用下,会导致控制腔压力降低,甚至会导致正常供水时泄水阀打开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供水系统上游压力在非正常失压时,倒流防止器中间腔泄水阀也不会正常开启、放空,很容易造成阀体损坏。”
塘沽沃特斯公司专利文件另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有益之处在于:利用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防止控制腔向主腔内的流动,这样,当正常供水时,即下游用水,有水流通过该防止器时,能有效遏制因为引射导致的控制腔压力降低,有效避免了泄水阀的非正常开启,当下游不用水时,进水阀正常关闭,若上游存在压力波动,如,压力降低,依旧不会导致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开启,同时,阀盖内部的安全调压阀装置,能保证供水系统上游压力在非正常失压时,倒流防止器中间腔泄水阀能够及时开启、放空。倒流防止器中间腔永远先于上游达到空气隔断,以保证下游的水永远倒流不到上游去。”
审理中,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国威公司均认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塘沽沃特斯公司自行申请的第ZL201520331746.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另查,国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7740元(包含国威公司未主张赔付的珠海市所做保全公证620元)、购阀门费用5168元、专利评价报告费2400元、律师费53000元、委托珠海律师调查费2500元,以及相应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国威公司拥有的“一种压力补偿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现在有效期内,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表明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缺陷,故应认定该专利有效,依法应提供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国威公司主张以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的技术特征与国威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相同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对比确认该部分技术特征的同一性。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技术特征为,国威公司“一种压力补偿结构”专利技术特征还包括通道Ⅱ;通道Ⅱ将通道Ⅰ与进水阀阀板的外部管道进行连通;通道Ⅱ内装有单向阀;只允许液体流向通道Ⅰ。塘沽沃特斯公司认可具有通道Ⅱ、通道Ⅱ内装有单向阀的特征,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通道Ⅰ下端直接连通进水阀阀板外部管道,两通道之间存在双侧单向阀,断绝通道Ⅱ与通道Ⅰ的连通,通道Ⅰ不能通过通道Ⅱ连通到进水阀阀板外部,当进水时,水从通道Ⅱ通过双侧单向阀中部进入控制腔,并未进入通道Ⅰ,因此双方技术特征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国威公司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提供一种阀门的压力补偿结构,解决现有技术中连通进水腔与控制腔的通道即通道Ⅰ受水流速度过快倒吸作用影响,造成控制腔压力降低,泄水阀频繁开启,导致水资源浪费的弊端。在进水腔另行设置通道即通道Ⅱ与通道Ⅰ连通,并在通道Ⅱ中安装防止回流的单向阀,以补偿控制腔通过通道Ⅰ的水量损失。被控侵权产品两通道设置采取中间汇集到第三通道方式,在三通交集处设置双向单向阀,即水流只能从进水腔或主腔通过两通道单向流经第三通道进入控制腔,不允许控制腔通过该两通道回流;第三通道末端亦为三通形式,一面通往控制腔,另一方与前述临近进水口的通道即通道Ⅱ连通,在连通处装有仅允许控制腔流向该通道的单向阀即安全调压阀,以解决控制腔压力过大时泄水问题。据此,被控侵权产品仅是改变了通道设置方式,其靠近阀板设置的通道与第三通道起到连通控制腔与进水腔或主腔作用,故应将两者整体作为通道Ⅰ看待,被控侵权产品因此具有国威公司专利技术特征中“还包括通道Ⅱ;通道Ⅱ将通道Ⅰ与进水阀阀板的外部管道进行连通;通道Ⅱ内装有单向阀;只允许液体流向通道Ⅰ”的特征,全面覆盖国威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至于被控侵权产品在通道Ⅰ内装置仅允许水流通过通道Ⅰ流入控制腔的单向阀、以及通过安全调压阀解决控制腔压力不稳的设置均属于附加技术特征,虽然塘沽沃特斯公司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且技术上可能存在一定先进性,但不影响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国威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塘沽沃特斯公司未经国威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与国威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塘沽沃特斯公司已构成对国威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微阻节水安全型倒流防止器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述责任承担方式足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国威公司又未能明确说明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同时国威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商誉因侵权受损害的事实,故国威公司请求销毁侵权产品模具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塘沽沃特斯公司是沃特斯众友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两公司网站之间设置快捷链接,沃特斯众友公司通过其网站宣传推广、销售塘沽沃特斯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共同实施侵权的意思联络,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沃特斯众友公司与塘沽沃特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国威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塘沽沃特斯公司、沃特斯众友公司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又无专利使用许可费可供参照。故一审法院考虑专利权的类别、塘沽沃特斯公司及沃特斯众友公司生产规模、销售价格等侵权情节以及国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沃特斯众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二、被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沃特斯众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50000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9元,由原告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68元,被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沃特斯众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1026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上诉人国威公司拥有的“一种压力补偿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现仍在有效期内,且针对该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表明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缺陷”,故该专利合法稳定有效。因涉案专利只有权利要求1,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诉人塘沽沃特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要求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两者针对通道Ⅰ的功能和结构不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还包括通道Ⅱ;通道Ⅱ将通道Ⅰ与进水阀阀板的外部管道进行连通;通道Ⅱ内装有单向阀;只允许液体流向通道Ⅰ,通道Ⅰ内不设置单向阀。而上诉人塘沽沃特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靠近阀板的通道”在位置关系上接近涉案专利中的通道Ⅰ,但两者的功能和效果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靠近阀板的通道中亦设置了单向阀,当进水时,水可以通过该通道进入控制腔,但是控制腔内的水无法通过该通道回流入进水腔或主腔,其只能实现单向补水进入控制腔的技术效果。但涉案专利中的通道Ⅰ,既可以实现水进入控制腔,也可以实现制腔内的水回流入“进水腔或主腔”,其既能起到补水进入控制腔的技术效果,还能实现随时泄水,调整控制腔和主腔的水压平衡,实现泄水阀及时打开的技术效果。(二)两者泄水方式不同,涉案专利采用可以回流的通道Ⅰ控制泄水阀,当主腔内的水压高于控制腔内的水压时,泄水阀开启,从而避免下游水倒流入上游。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安全调压阀的方式控制泄水阀。当控制腔内水压高于安全调压阀的预设值时,安全调压阀打开,控制腔内的水通过安全调压阀外泄,泄水阀打开从而避免下游水倒流入上游。
针对上诉人的上述两点诉讼主张,本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逐一做如下比对分析。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通道Ⅰ为双向流通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靠近阀板的通道”为单向流通的问题。
首先,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实现的积极效果是:当压力水高速通过进水口时会产生文丘里效应对通道Ⅰ产生吸力,控制腔内的压力水会通过通道Ⅰ流出,引起控制腔压力降低;同时进水口压力水打开单向阀进入通道Ⅱ,由于通道Ⅱ与通道Ⅰ连通,水经过通道Ⅱ进入通道Ⅰ,以补偿通道Ⅰ的水量损失,保证控制腔内的压力稳定,避免水资源的浪费。通过分析涉案专利技术的特点,可以得出,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地方主要是增加了一个带有单向阀的通道,通过设置两个通道,避免泄水阀因水流波动产生非正常开启。而现有技术仅仅只有一个通道,无法解决因文丘里效应的水压不稳定形成控制腔频繁开关导致水资源浪费。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其亦采用两个通道的方式避免泄水阀的非正常开启,两者在整体结构上基本相似,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均为实现避免泄水阀因水流波动产生非正常开启的效果。
其次,从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看。涉案专利中的通道Ⅰ为双向通道,通道Ⅱ为单向通道。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在通道设置上,采取两通道汇合进入第三通道的方式,在三通交集处设置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远离阀板的通道”与“靠近阀板的通道”并不能同时工作,当其中一个通道开启时,另一通道自然关闭。该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内有三个进水口,当“远离阀板的通道”的进水时,“靠近阀板的通道”因被弹簧上的阻件堵住而关闭;当“靠近阀板的通道”进水时,“远离阀板的通道”关闭。本案的涉案专利中,当通道Ⅱ进水时,通道Ⅰ亦不能工作。当通道Ⅰ补水时,通道Ⅱ关闭。
涉案专利中的通道Ⅰ虽然可以双向流通,但在阀门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只具有单向补水功能,无法实现水倒流进入主腔,除非在进水口失压且阀板损坏的极端情况下,水才可能发生回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当“靠近阀板的通道”进水时,弹簧上的阻件堵住“远离阀板的通道”,此时“靠近阀板的通道”处于上下畅通状态。当出现进水口失压且阀板损坏的极端情况时,此时弹簧阻件堵住“远离阀板的通道”,“靠近阀板的通道”仍处于上下畅通的状态,其工作原理等同于涉案专利中未设置单向阀的通道Ⅰ。
综上分析,按照“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三基本、一普通”判定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远离阀板的通道’加上补水换向密封单向阀”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通道Ⅱ加上单向阀”的权利要求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中“‘靠近阀板的通道’加上第三通道”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通道Ⅰ”的权利要求构成等同。
综上,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被上诉人国威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增加安全调压阀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在第三通道处增设安全调压阀,保证供水系统进水口在非正常失压时,倒流防止器中间腔泄水阀能够及时开启、放空。该特征属于附加技术特征,虽然塘沽沃特斯公司的技术方案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被上诉人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正确的。综上,塘沽沃特斯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塘沽沃特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然对专利侵权判定上确有不妥,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咸胜强
审 判 员 黄砚丽
审 判 员 赵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