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1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区B-1-1内。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41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生效,申请人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