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133号之一
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工业园区B-1-1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德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3元由原告江苏铁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