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4568号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57813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3号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114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彩路118号4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2311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